公司欠债时能否将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公司欠债的情况下,一般不能直接把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 首先,我们要明确公司和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以自身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好比公司是一个独立的“人”,自己欠的债要自己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只要股东按照规定足额缴纳了出资,就不需要对公司的债务额外负责,自然也不能随意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股东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时就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比如股东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即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打个比方,本来约定要出资100万,结果只出了50万,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就需要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一种情况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这就像是股东利用公司的独立身份来为自己谋取私利,把公司当成了自己逃避债务的工具。《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如果股东拒不履行义务,就有可能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综上所述,公司欠债时一般不能直接将股东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如果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法定情形,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让股东承担责任,在股东拒不履行时,股东可能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