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可以混合抵扣吗?
我公司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在处理税务抵扣时,我不太清楚这两种计税方式能不能混合抵扣。如果能混合抵扣,该怎么操作;如果不能,又是为什么呢?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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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能否混合抵扣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简易计税方法是增值税计税方法的一种,它不计算进项税额,直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就好像我们卖东西,直接按一定比例交税,不用考虑进货时交的税。一般计税方法则是先算出当期销项税额,再减去当期进项税额来确定应纳税额,类似于我们做生意,用卖东西的收入算税,再把进货时交的税减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是不能混合抵扣的。原因在于简易计税方法下,其征收率已经考虑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且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为了保证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比如,一家建筑公司,一部分项目采用简易计税,一部分采用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抵扣的。同样,一般计税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也不能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应纳税额的抵减。 不过,如果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按照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所以,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不能混合抵扣,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需要严格区分这两种计税方式对应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准确计算应纳税额,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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