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能否改为一般程序?
我之前处理交通事故时,交警用简易程序出了交通责任认定书。但后来我发现事故情况有点复杂,简易程序处理可能不太合适。我就想问问,这种已经用简易程序出了认定书的情况,还能不能改成一般程序来处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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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改为一般程序的。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指对于一些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损失较小的交通事故,交警可以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处理起来比较快捷高效。而一般程序则相对复杂,适用于一些情况较为复杂、存在争议或者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等多个环节后才能作出事故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适用简易程序,转为一般程序处理:(一)有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二)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的;(三)发现当事人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四)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五)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六)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上述这些情况,原本适用简易程序的交通事故就需要转为一般程序进行处理。例如,在简易程序处理过程中,发现伤者伤势加重,达到了重伤标准,此时就需要转为一般程序,重新按照一般程序的流程进行调查、认定等工作。 所以,如果在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出现了符合法定转换条件的情形,是可以将简易程序改为一般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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