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的民事纠纷是否能仲裁?
我和一个国家机关产生了民事纠纷,不知道这种情况能不能通过仲裁来解决。我不太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也不确定国家机关在这种纠纷里的特殊地位会不会有影响,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能不能走仲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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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双方事先或者事后约定好,有了纠纷就找仲裁机构来处理。 对于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能否仲裁,关键要看纠纷的性质和双方是否达成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强调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国家机关在参与民事活动时,和普通的民事主体处于平等的地位,比如国家机关采购办公用品,和供应商之间就是平等的合同关系。 然而,《仲裁法》第三条也规定了不能仲裁的情形,包括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如果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上述不能仲裁的范围,那就不能通过仲裁解决。比如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民事主体发生的纠纷,就不属于可仲裁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 所以,如果国家机关与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并且双方达成了有效的仲裁协议,那么就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反之,如果纠纷不属于可仲裁的范围,或者没有仲裁协议,就不能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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