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执行可以追加夫妻债务吗

在涉及债务追讨的事情上,想知道如果是通过代位权执行这种方式,能不能把夫妻另一方的债务也追加进来呢?想具体了解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加,什么情况不可以追加,心里对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明白,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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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代位权执行中,对于能否追加夫妻债务这一问题,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代位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而关于夫妻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所以在代位权执行过程中,如果所涉及的一方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那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能够被追加到执行中来。例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借的钱,用来购买家庭日常的生活用品、支付水电费等维持家庭正常生活所需的开支,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代位权执行时可追加。 相反,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用于个人的奢侈消费、未经另一方同意的大额投资等,且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代位权执行中不能追加。 总之,代位权执行中追加夫妻债务的关键在于判断该债务是否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情形。 相关概念: 代位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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