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期间能否另行提起诉讼?


在探讨破产清算期间能否另行提起诉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破产情形时,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核算,将公司财产公平地分配给债权人,最终使公司消灭的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的。该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这表明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相关的诉讼程序并非完全停滞,只是会根据管理人接管财产的情况进行调整。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说明即使在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等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权利。 同时,对于在破产清算期间新发现的债权债务关系等问题,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样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因为破产程序的目的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有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的事项,不允许提起诉讼显然不利于实现这一目的。 不过,在破产清算期间另行提起诉讼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例如,诉讼的进行要遵循破产程序的整体安排,不能影响破产清算的顺利进行。法院在审理这类诉讼时,也会综合考虑破产程序的进展和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且,诉讼的结果会影响到破产财产的分配等事项,所以在提起诉讼时,当事人要充分考虑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总之,破产清算期间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但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