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予后还能起诉民间借贷吗?
我之前自愿给了别人一笔钱,当时也没说是借还是送。现在我有点后悔,想把钱要回来,就想着以民间借贷的名义去起诉。但我不知道这种自愿赠予后还能不能起诉民间借贷,这样做在法律上是否可行,想了解下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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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明确“自愿赠予”和“民间借贷”这两个概念。自愿赠予是指一方把自己的财产无偿送给另一方,另一方接受这份财产的行为。一旦赠予完成,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赠予人转移到受赠人那里了。而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借款关系,通常是需要偿还的。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也就是说,当赠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时,它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在自愿赠予的情况下,如果要起诉民间借贷,是存在很大困难的。因为起诉民间借贷需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的交付事实。而赠予行为表明当时并没有借款的意思,这与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不符。如果仅仅是因为事后后悔赠予想要回财产,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当时所谓的“赠予”实际上是被胁迫、欺诈或者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赠予的情形,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才有可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财产,但这也不是以民间借贷的理由,而是基于赠予合同的撤销。所以,一般情况下,自愿赠予后很难通过起诉民间借贷来要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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