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许探视不许带走是否可以起诉,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在探讨只许探视不许带走是否可以起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探视权,也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视权包含可以将孩子带走这一具体内容。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探视的方式和时间,并且没有提及可以带走孩子,那么一方要求带走孩子可能缺乏依据。然而,如果在协议或判决时没有对是否可以带走孩子作出明确规定,而双方又无法协商一致,那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探视权的行使方式作出明确判决。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首先是孩子的意愿,如果孩子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法院会适当考虑孩子的想法。其次是孩子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秩序,法院会判断带走孩子是否会对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等造成不利影响。此外,双方的实际情况,如居住环境、经济条件等也是法院会考虑的因素。 所以,只许探视不许带走是有可能可以起诉的,但最终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由法院依据法律和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果遇到这类问题,建议当事人先尝试与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