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能向高院起诉吗?


执行异议是否能向高院起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它分为执行行为异议和执行标的异议。执行行为异议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而提出的异议;执行标的异议则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里说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不一定就是高院,要看原执行法院的级别。如果原执行法院是基层法院,上一级就是中院;如果原执行法院是中院,上一级才是高院。 对于案外人执行标的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人民法院”通常是执行法院,而不是直接向高院起诉。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案件符合特定的条件和标准,也可能会由高院管辖执行异议之诉。比如,案件具有重大影响、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等。但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并且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不能直接向高院起诉,通常是先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对裁定不服再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符合高院管辖的条件,也有可能由高院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