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场官司的执行阶段,对执行措施有不同看法,想提出执行异议,但不太清楚最高法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复议的规定是怎样的。比如提出异议的条件、法院审理的流程、复议的相关要求等,希望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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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规范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审理。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不同意见。例如,在法院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过程中,利害关系人发现拍卖程序存在违规操作,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些规定保障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依法、公正进行。如果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以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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