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执行异议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里是胜诉方,现在进入执行阶段了,但被执行人提出了执行异议。我不太清楚最高院对于执行异议有啥规定,这些规定会对执行产生什么影响也不明白,想了解下具体有哪些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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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异议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根据该规定第7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法院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依据规定第24条,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第25条至第31条则对不同类型财产的权利人认定标准做出了规定。法院经审查,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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