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有哪些若干规定?
我在涉及法院执行的案子里,对执行有不同意见,想提出执行异议,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能提,要走什么流程,提交什么材料,所以想了解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的若干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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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当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利益时,就会涉及执行异议的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异议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在提出主体方面,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对于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审查期间可以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实施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如果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此外,规定中还对申请执行异议的期限、应当提交的材料等都做了明确说明,以保障执行异议制度能够规范、有序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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