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听说有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但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知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里,特殊地域管辖到底包含哪些情况呢?这些规定对我的案子会有什么影响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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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地域管辖是确定案件由哪个地方的法院来受理的规则。而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它是根据案件的特定性质,对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所规定的管辖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地域管辖情形:


第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在实践中较为复杂,一般来说,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例如,甲和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一批货物,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后来因为货款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如果甲是接收货物并需要支付货款的一方,那么乙所在地可能就是合同履行地,乙既可以在甲的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


第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丙为自己的汽车在丁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后来汽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保险事故,丙和丁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丙既可以在丁保险公司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汽车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第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例如,戊持有一张汇票,到期后向付款人己要求付款遭拒,戊就可以在票据支付地或者己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四,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比如,庚和辛在设立公司过程中产生纠纷,就可以向该公司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例如,壬通过铁路运输一批货物,与铁路运输部门就运输合同产生纠纷,壬可以在货物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铁路运输部门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第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例如,癸在A地被子在B地发布的虚假信息侵权,造成癸在C地的声誉受损,那么A地、B地、C地的法院以及子的住所地法院都可能有管辖权。


第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一辆汽车在甲地发生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该车随后行驶到乙地,受伤人员既可以在甲地、乙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汽车所属单位的住所地法院起诉。


第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是为了更合理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方便当事人诉讼,同时也有利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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