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想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但不清楚具体规定。想了解最高法对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有啥要求、流程是怎样的,自己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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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行异议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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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有着明确且详细的规定,其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比如,法院在执行房产时,案外人提出该房产是自己的,并非被执行人的财产,这就是典型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而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就执行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例如,当事人对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 在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时,需要注意时间要求和形式要求。一般来说,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些规定有助于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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