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医疗费该由谁出?


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医疗费的承担问题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交强险的作用。交强险是一种法定的强制保险,旨在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本权益。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也就是说,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会优先支付死者的医疗费。 如果交强险的赔偿额度不足以支付全部医疗费,那么接下来就要看事故责任的划分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如果事故认定你承担主要责任,对方承担次要责任,那么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你可能要承担大部分,对方承担小部分。 另外,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那么在交强险赔偿不足的情况下,商业险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不过,商业险的赔偿通常会受到保险条款、免赔额等因素的限制。 如果事故涉及多方责任主体,比如存在挂靠、雇佣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能会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以雇佣关系为例,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总之,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医疗费承担需要综合考虑交强险、商业险、事故责任划分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责任主体等多方面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