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场官司里涉及到执行程序,法院的执行行为让我有些不满,听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但不太清楚具体规定。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执行异议和复议都有啥规定,这些规定能怎么帮到我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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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执行异议,通俗来讲,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时,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比如,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错误查封了案外人的财产,案外人就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依据该规定第2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而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例如,当事人认为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合理,就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规定第23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会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比如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等。 该规定还对一些具体情形下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处理作出了详细规定,像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等内容。这一系列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等在执行程序中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依法、公正、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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