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有哪些若干问题规定?

我涉及到一起执行案件,法院的执行措施让我觉得不合理。我想提出执行异议,但不太清楚相关规定。也不知道之后要是对结果不满意,申请复议又有啥规定。想了解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具体都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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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执行异议和复议是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办理进行了详细规范。 对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根据《规定》第 7 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案外人提出的执行标的异议,《规定》对不同类型的标的和不同的权利主张,都明确了相应的审查标准和处理方式。例如,对于不动产的执行异议,如果案外人能够证明其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那么其异议请求可能会得到支持。 对于执行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复议审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总之,《规定》旨在确保执行程序的公正、合法、有序进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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