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有哪些规定?

我在一个执行案件里,对执行行为有不同意见,想提出执行异议,但又不太清楚相关规定。而且如果对执行异议结果不满意,申请复议的话又有啥要求。所以想了解下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到底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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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和复议是执行程序中的重要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实体权利,可以通过执行异议和复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或者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这里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而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复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复议案件的审查和处理也有详细规定。比如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或者复议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指令重新审查的执行异议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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