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议复议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和复议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详细规定。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是指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则是指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等情况。例如,在房屋执行案件中,案外人称该房屋是自己的,并非被执行人所有,此时案外人就属于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其次,对于异议的提出时间,规定指出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这意味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果要对执行行为或执行标的提出异议,需要在执行程序结束前进行。 再者,规定对法院处理异议和复议的期限作出了要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此外,规定还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异议和复议作出了规定。比如,对于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前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如果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权属纠纷以及租赁、借用、保管等不以转移财产权属为目的的合同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返还执行标的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如果该法律文书系就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除前项所列合同之外的债权纠纷,判决、裁决执行标的归属于案外人或者向其交付、返还执行标的的,不予支持。 这些规定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过程中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保障,确保执行程序能够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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