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形式审查是怎样的?
我在一场官司里,法院的执行行为让我不太认可,我打算提出执行异议。但我不太清楚执行异议的形式审查是怎么回事,比如审查哪些内容、依据什么标准、审查流程是怎样的,希望能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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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形式审查是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从形式方面进行初步检查判断的过程。简单来说,就是看看异议申请在表面上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不涉及异议的实质内容是否合理合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于执行异议申请,法院要先进行形式审查。首先审查的是主体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的人得是与执行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比如在一个房屋拍卖执行案件中,如果案外人声称自己对该房屋有合法的租赁权,影响到了执行,那么这个案外人就有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要审查申请的形式要件。这包括要有明确的异议请求、具体的事实和理由,并且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就像申请书中要写清楚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还是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比如认为法院拍卖房屋的程序不合法,就要说明不合法之处在哪里,像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公告等,同时附上能证明这些情况的证据,比如公告时间的证明等。 另外,还会审查申请的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要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如果执行程序已经结束了,一般就不能再提出执行异议了。只有通过这些形式审查,执行异议申请才会进入到实质审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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