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是否不能公告送达?
我有个民事案子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可现在被告下落不明联系不上,我听说简易程序不能公告送达,是这样吗?我就想知道在简易程序里到底能不能用公告送达这种方式来通知被告。
展开


在探讨简易程序能否公告送达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简易程序和公告送达的概念。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这种程序比普通程序更简便、快捷,能提高诉讼效率。而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但并没有明确禁止公告送达。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简易程序通常是为了快速解决简单案件而设计的。公告送达往往会使案件的审理时间延长,这与简易程序追求的高效性相冲突。 一般来说,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在送达时应优先采用简便方式。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且其他送达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会考虑公告送达。并且一旦采取公告送达,案件可能会因为审理期限的延长等因素,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所以,虽然法律没有绝对禁止简易程序使用公告送达,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告送达在简易程序里的适用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