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可以随便发解除通知函吗?


合作协议不可以随意发解除通知函。首先,解释一下什么是合同解除,简单来说,就是让原本有效的合同,在没有完全履行完之前,提前结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这就是说,如果合作双方都同意解除合作协议,那么就可以解除,并且可以发解除通知函告知对方。 比如甲乙双方合作开一家店,后来双方经过商量,都觉得不再继续合作了,这时就可以协商一致后发函解除。 当事人还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合作协议里约定,如果一方连续三个月没有完成既定的销售业绩,另一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当出现这种约定的情况时,有解除权的一方就能发解除通知函。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因为自然灾害、政府政策突然改变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导致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合同目的没法实现,那么就可以解除合同并发函通知。(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比如合作中一方明确说不再履行主要义务了,或者通过实际行动,比如停止供货等行为,表明不会再履行,那么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比如一方应该按时付款却一直拖着,另一方催告后,过了合理时间还没付款,那么催告方就有权解除合同发函通知。 相关概念: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像地震、洪水、战争、政府禁令等都属于不可抗力。 法定解除:就是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像刚才提到的因不可抗力、一方不履行义务等情况,符合这些法律规定时,就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就是合作双方在签协议的时候,事先商量好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