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要把孩子送去托儿所,另一方可以不同意吗?
我和对方离婚了,孩子抚养权归我,但我想把孩子送去托儿所,对方却不同意,我有点困惑。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另一方有没有权利不同意,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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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有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将孩子送去托儿所,另一方不可以不同意。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在抚养孩子的过程中,在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利根据实际情况对孩子的生活、教育等方面做出合理安排,比如送孩子去托儿所。 而另一方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享有探视权等法定权利。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随意干涉有抚养权一方的合理抚养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另一方应尊重有抚养权一方基于孩子成长和教育所做出的合理决策,除非这种安排明显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比如托儿所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等。如果另一方认为送去托儿所的安排不合理,可以与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且该安排确实不利于孩子,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来解决,但不能直接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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