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因英文具有欺骗性被驳回后能否复审?
我申请了一个带英文的商标,结果被驳回了,理由是英文部分有欺骗性。我觉得这个英文没那么大问题,想申请复审,不知道行不行,也不清楚具体有啥规定,希望了解相关法律是怎么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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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申请被驳回后进行复审是商标申请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商标申请因英文具有欺骗性被驳回时,是可以申请复审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什么是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简单来说,就是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不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审查和裁定的程序。 关于“欺骗性”这一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这里的欺骗性,是指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等标识,可能会让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特点、来源等方面产生错误的认识。例如,如果一个英文商标暗示该商品具有某种特定的功能或品质,但实际上商品并不具备,这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欺骗性。 在商标申请驳回复审中,如果商标申请人认为商标局认定英文具有欺骗性的决定有误,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复审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该英文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比如,可以提供该英文在特定语境下的准确含义,或者该英文在相关行业中的使用惯例等证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重新对商标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总之,商标申请因英文具有欺骗性被驳回后是可以申请复审的,但能否复审成功,关键在于申请人能否提供充分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来反驳商标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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