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强制检验?
我开车和别人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说要对车辆等进行强制检验。我不太理解,交通事故中真的可以强制检验吗?这有什么依据吗?我就想弄清楚这个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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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存在可以强制检验的情况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交通事故强制检验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相关执法部门为了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等目的,依法对涉及事故的车辆、物品、人体等进行强制性的检测和鉴定。这是为了保证事故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获取客观真实的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同时,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也就是说,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以查明事故情况时,是有权对事故相关的车辆、物品等进行强制检验的。不过,检验、鉴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且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自行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除外。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事故处理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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