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去旅游吗?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以去旅游,答案并不是绝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从上述规定来看,去旅游通常意味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如果未经执行机关批准,擅自去旅游是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执行机关一般是指公安机关,他们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 如果案件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执行机关通常不会轻易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去旅游。例如,案件还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可能掌握着重要的证据线索,这种情况下就不适合去旅游。 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比较特殊,比如身体原因需要到外地就医、旅游目的地有重要的证人需要当面核实等,并且能够向执行机关提供合理的理由和充分的证明材料,执行机关可能会考虑批准。不过,即使批准了,犯罪嫌疑人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比如按时返回、保持联系方式畅通等。 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所以,在取保候审期间想要去旅游,一定要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才能去,切不可擅自行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