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差旅费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根据差旅费的具体构成项目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清楚差旅费包含的内容,一般来说,差旅费主要涵盖了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等方面。 对于交通费,像乘坐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通常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因为这些票务本身不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不过,根据相关税收政策,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比如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等,可以按照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 燃油附加费)÷(1 + 9%)× 9%;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 9%)× 9%。 对于住宿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在出差时入住酒店,酒店是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住宿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而餐饮费,根据规定,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为餐饮服务属于个人消费性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购进的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综上所述,差旅费中的不同项目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抵扣情况是不一样的,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具体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