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过继孩子是否可以?
我和亲戚双方都愿意让他们把孩子过继给我,我们也都很喜欢这个孩子。但我不太清楚这种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过继孩子合不合法,不知道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所以来问问相关法律是怎么说的。
展开


在法律上,“过继”一般对应收养这一法律行为。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同时,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此外,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即使双方自愿,也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收养。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所以,仅仅双方自愿过继孩子是不行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等手续,收养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