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得看具体情况。 首先,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表明,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如果是在与对方当面交谈或者电话沟通时,悄悄录制双方交流过程,这种视听证据通常被认为是合法取得的,具有法律效力。因为这种情况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在日常商业谈判、朋友间关于借款等事情的沟通时悄悄录音,一般是可以作为证据的。 然而,如果是在他人的私人领域,像住宅、私密的工作空间等,通过窃听等违法手段秘密录制的录音,则不能被认定为合法证据。因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另外,即使录音是合法取得的,要作为有力证据,还需要满足一些条件。比如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保证录音内容真实、完整、清晰,没有经过剪辑、伪造,谈话人身份明确,并且最好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不能仅仅依靠这一份录音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但同样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合法性要求更为严格,对于对方不知情的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也要看是否通过合法手段取得。 总之,对方不知情的录音有可能作为证据,但要严格审查其取得方式的合法性以及自身的真实性、关联性等。 相关概念: 视听资料:指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原始载体:就是最初录制该录音的设备,比如录音的手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