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用医院材料复印件可以吗?
我受了工伤,准备去做工伤鉴定。但医院的一些材料原件我不好拿到,想问问用医院材料的复印件去做工伤鉴定行不行,会不会不被认可?有没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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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伤鉴定中,关于能否使用医院材料复印件这一问题,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工伤鉴定的含义。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而医院材料是工伤鉴定中重要的证据之一,它能够反映职工受伤情况、治疗过程以及恢复状况等信息,对于准确评定工伤等级起着关键作用。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说,目前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绝对禁止使用医院材料复印件进行工伤鉴定。不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这里虽未强调必须是原件,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要求提供原件以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的工伤鉴定流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常更倾向于接收医院材料的原件。因为原件能够直接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减少造假的可能性。如果提供复印件,可能会面临不被认可的风险。不过,如果因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件,比如原件被单位留存或者在其他机构存档等,也并非完全没有办法。此时,复印件需要由提供材料的机构(如医院)加盖公章,以证明其与原件一致。这种经过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与原件相似的证明效力。此外,还可以配合其他辅助证据来增强复印件的证明力,比如提供医院的病历查询记录、诊断证明的电子档等,以此来综合证明受伤情况和治疗过程。 综上所述,虽然没有明确禁止使用医院材料复印件进行工伤鉴定,但为了确保工伤鉴定的顺利进行,建议尽量提供原件。若只能提供复印件,要确保其经过相关机构盖章确认,并准备好其他辅助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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