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是否可以使用不安抗辩权?


在探讨借钱不还能否使用不安抗辩权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简单来说,就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可能没法履行义务了,就可以暂时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不安抗辩权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和第五百二十八条。其中,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而借钱不还的情况,通常是基于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把钱借给借款人后,借款人负有还款义务。这是一种单务合同,因为只有借款人有还款义务,出借人在交付借款后就没有其他对等的义务要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是双务合同,即双方都有相互的义务。所以,从合同性质上来说,借钱不还这种情况一般不适用不安抗辩权。 当遇到借钱不还时,出借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借款合同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根据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如果借款人逾期不还,出借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在诉讼中,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并按照约定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视为没有利息,但如果逾期还款,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