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退役军人是否可以随意离婚?

我是一名退役军人,现在和伴侣感情不太好,想了解下我作为退役军人能不能随意提出离婚,受不受什么特殊限制,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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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役军人离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退役军人在离婚方面并没有可以“随意”离婚的特权。虽然军人在婚姻方面受到一定法律保护,但这主要是针对现役军人而言的。 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1条的特别保护,该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军人的婚姻关系,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他们为国家和人民的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所以在婚姻关系中给予一定的特殊保障。而退役军人已经脱离了现役军人的身份,不再适用这一特别保护条款。 对于退役军人的离婚问题,和普通公民一样,适用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一般规定。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也就是说,如果退役军人和其配偶都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他们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如果退役军人与其配偶无法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一方想要离婚,另一方不同意,那么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总之,退役军人虽然不再享受现役军人在婚姻方面的特殊保护,但也不能随意离婚。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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