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我所在村子正在进行征地拆迁,补偿款数额不小。有村民怀疑村干部侵吞了部分补偿款。我想知道,在法律上,村干部这种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的行为,能不能以贪污罪来定罪处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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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定罪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明确贪污罪的定义。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对于村干部是否属于贪污罪的主体,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如果村干部是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那么此时村干部就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求。若他们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就可能构成贪污罪。 举例来说,如果政府将征地拆迁补偿款发放到村里,委托村干部进行管理和分配,而村干部私自截留、侵吞了部分补偿款,这种行为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征地拆迁补偿款属于公共财物,村干部基于协助政府管理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制度。 然而,如果村干部的行为并非在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而是在村集体内部事务中出现的资金问题,比如村集体自有资金的管理等,那就可能不构成贪污罪,而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其他罪名。 综上所述,村干部侵吞征地拆迁补偿款能否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属于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这一范畴。只有当符合主体要求且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时,才能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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