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长是否能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是村里的一名普通村民,我 们村的小组长在一些事务处理上感觉很不合理,擅自做决定,给村里造成了损失。我想知道,像村民小组长这种角色,在法律上能不能构成滥用职权罪呢?我就想弄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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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简单来说,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法律条文来看,滥用职权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村民小组长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村民小组推选出来,负责组织本小组村民开展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基层自治组织成员。
不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五)代征、代缴税款;(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七)协助人民 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也就是说,如果村民小组长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上述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是有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但如果只是在村民小组内部的事务管理中,出现决策不合理等情况,一般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村民可以通过民主程序,如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对其进行监督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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