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离婚可以在本省其他地方办理吗?
我和配偶都愿意离婚,不想回户籍所在地办手续,想在本省其他城市办理。不知道法律允不允许这样操作,想了解下自愿离婚能否在本省其他地方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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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自愿离婚能否在本省其他地方办理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这两个概念。协议离婚,就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的一致意见,然后一起到相关部门去办理离婚手续。而诉讼离婚,则是夫妻中的一方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来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从这条规定来看,如果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一般是需要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的,在本省其他没有常住户口的地方通常是不可以办理的。 不过,在诉讼离婚方面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如果被告在本省其他地方有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那么原告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法院判决离婚,那么就相当于在本省其他地方完成了离婚的法律程序。 所以,自愿离婚如果是协议离婚,一般不能在本省其他地方办理;但如果是诉讼离婚,满足被告在该地有经常居住地等条件时,是可以在本省其他地方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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