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和继承遗嘱是否可以分别写?
最近在处理遗产相关事务时遇到了难题。家里老人打算对财产进行安排,一方面想把部分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另一方面又想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不清楚这种情况下,遗赠和继承遗嘱能不能分开来写,具体要满足哪些条件,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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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和继承遗嘱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分别写的,前提条件是两个环节之间不能产生相互影响或者冲突。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遗赠是一种严肃而正式的法律制度,指遗嘱人在去世之后,通过遗嘱形式把个人拥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财产赠与给国家、社会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士。而遗嘱继承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从法律依据上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遗嘱人既可以通过遗嘱进行继承安排,也可以进行遗赠安排。 在实际操作中,当继承事宜已经启动并且尚未对遗产实施切割分配之际,如果被遗赠者在接收捐赠资产过程中未能与继承人取得共识,那么就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渠道来解决遗产分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只要不产生冲突和矛盾,遗赠和继承遗嘱是可以分别写的,这样可以更好地体现遗嘱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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