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受理前可以撤回申请吗?
我之前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现在情况有变化,想撤回申请,但复议还没受理。我不太清楚在这种复议受理前的阶段,到底能不能撤回申请,要是能撤回的话,有没有什么特别的规定和手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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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受理前,通常是可以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当申请人在复议受理前,由于自身原因,比如与行政机关达成和解、发现申请有误等,不想再继续复议程序时,是有权利撤回申请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虽然这里强调的是复议决定作出前,但在受理前撤回申请也是符合其立法精神的。因为在受理前,复议程序尚未正式全面启动,撤回申请不会对行政复议的正常流程造成实质性影响。 不过,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时,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理由。说明理由的目的是为了让复议机关了解撤回申请是否是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达,是否存在被胁迫等不正常的情况。一旦撤回申请,通常就意味着申请人放弃了此次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争议的权利。之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就不能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了。所以,在决定撤回复议申请之前,申请人一定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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