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后还可以撤诉吗?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开庭后是可以撤诉的,但这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操作。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简单来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的诉讼。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被害人的财物被盗,除了要求追究小偷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小偷赔偿被盗财物的损失,这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关于撤诉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在开庭后到宣判前这个阶段,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是可以申请撤诉的。 不过,法院会对撤诉申请进行审查。法院审查的重点在于撤诉是否是原告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受到威胁、强迫等情况,以及撤诉是否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自愿且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就会裁定准许撤诉。例如,如果原告是因为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自愿放弃赔偿要求而申请撤诉,并且该和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通常会准许。但如果法院发现撤诉申请存在问题,比如原告是在受到被告威胁的情况下申请撤诉,或者撤诉会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等,就会裁定不准许撤诉。 此外,如果法院裁定准许撤诉,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就会终结。但这并不影响刑事诉讼的继续进行,刑事部分仍然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如果原告之后又想重新起诉,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比如,之前撤诉是因为证据不足,后来又收集到了新的证据,就可以再次起诉。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开庭后是可以撤诉的,但最终是否准许要由法院裁定。原告在决定是否撤诉时,要充分考虑自身的权益和实际情况,并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申请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