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否作为进项税抵扣?
我在公司负责财务相关工作,最近遇到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况。不太清楚这部分代扣代缴的增值税,能不能当作进项税来进行抵扣呢?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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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代扣代缴增值税和进项税抵扣的概念。代扣代缴增值税,是指依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对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税款进行代扣代缴的一种方式。简单来说,就是有义务帮别人把增值税扣下来并交给税务机关。而进项税抵扣,是指企业在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由此可见,如果是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但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一定条件时,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才可以作为进项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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