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对象离婚后,公租房是以男方名义申请的,离婚后女方能住吗?
我和前夫离婚了,公租房是以他的名义申请的。现在我们已经分开,但我没有其他合适的居住地方,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继续住在这个公租房里,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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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后女方能否继续居住以男方名义申请的公租房,需要分情况来看。 公租房即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它的分配和使用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如果离婚后女方仍然符合当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且在当初申请公租房时,女方也是共同申请人之一,那么女方通常是可以继续居住的。因为共同申请人对该公租房享有居住权益,离婚并不必然导致居住权的丧失。 但如果女方在离婚后不再符合当地公租房的申请条件,例如收入提高超过了规定标准等,即便当初是共同申请人,可能也无法继续居住。另外,如果女方在申请公租房时并非共同申请人,只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居住在此,那么在离婚后,男方作为申请人可能有权决定是否让女方继续居住。不过,如果女方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等特殊情况,法院也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解或判决。总之,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女方离婚后能否继续居住该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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