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写答辩书吗?
我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但是我觉得这个法院没有管辖权。我想提出管辖权异议,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写答辩书来表达我的意见,具体该怎么做呢,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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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程序中,当被告对管辖权有异议时,是可以写答辩书的,但需要明确管辖权异议和答辩书所针对的内容有所不同。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管辖权,要在规定的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法院会进行审查。 而答辩书则是被告、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它主要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进行回应。 当被告既对管辖权有异议,又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等进行答辩时,可以分别处理。一方面,可以专门撰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给法院,说明为什么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如果被告也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等实体内容进行答辩,也可以同时撰写答辩书。不过需要注意,在答辩书中要清晰区分对管辖权的异议内容和对实体问题的答辩内容。这样,法院会先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如果管辖权确定后,再继续审理案件的实体问题。总之,对管辖权有异议时可以写答辩书,但要根据具体情况妥善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进行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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