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可以反悔吗?


在探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能否反悔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离婚协议的性质来讲,它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的一种具有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综合性协议。与一般的民事合同不同,离婚协议往往包含了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等多方面的考虑和妥协。就房屋赠与条款而言,它通常是作为离婚协议整体的一部分存在的,并非是一个孤立的赠与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意味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包括房屋赠与)的条款,一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就对双方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然而,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里所说的财产权利转移,对于房屋来讲,通常是指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那么,离婚协议中的房屋赠与是否可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的撤销规定呢?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判断是否支持赠与人的反悔请求。如果赠与人仅仅是因为自身经济状况变化或者其他个人原因而想要撤销赠与,法院一般不会轻易支持。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往往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达成的,具有一定的道德和情感因素。如果随意允许赠与人反悔,可能会破坏离婚协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非出于真实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包括房屋赠与条款)。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原则上赠与人不能随意反悔。但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过,具体的法律适用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