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抚养公证后还能要回去吗?
我之前和对方办理了抚养公证,把孩子的抚养权给了对方。但现在我特别后悔,也觉得自己能给孩子更好的生活,就想把抚养权要回来。我不清楚从法律上来说,已经办理好的抚养公证能不能再改变,能不能把孩子抚养权要回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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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办理抚养公证后能否要回相关权益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抚养公证的含义。抚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之间抚养关系存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公证的方式来确定抚养这件事情是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办理了抚养公证之后,若想要变更抚养关系,并非绝对不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也就是说,如果出现了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么是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首要出发点,来判断是否支持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比如,若原来拥有抚养权的一方突然患上了严重的疾病,无法再像以前那样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从孩子的利益考虑,法院可能会支持变更抚养关系。又或者,一方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这显然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不利,法院也会倾向于变更抚养关系。所以,办理抚养公证后,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要回抚养权等相关权益的,但需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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