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有哪些要点?

我涉及了一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就像曹本明与汪正鹏的案子那样。我不太清楚在这类纠纷里,管辖权争议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这个案例中有哪些要点能供我参考,比如管辖权是依据什么确定的,有什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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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纠纷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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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的要点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以及管辖权争议的基本概念。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指的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而管辖权争议则是指不同法院之间,或者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某一案件应由哪个法院受理和审判而产生的分歧。 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的管辖权确定,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被告住所地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被告居住的地方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相对复杂一些。 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于股权转让合同而言,如果是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那么接收股权转让款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如果是要求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等其他义务,那么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义务的一方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回到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中,法院在确定管辖权时,会首先审查双方的股权转让合同中是否有关于管辖的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有效的管辖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例如,双方约定由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只要这个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合同签订地的法院就有管辖权。 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管辖的约定,法院就会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则来确定管辖权。这就需要判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在实际案件中,可能会存在双方对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有不同理解的情况,这时候就需要通过相关证据来证明。比如,对于被告住所地,可能需要提供被告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等;对于合同履行地,可能需要提供合同履行的相关凭证,如款项支付记录、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专属管辖是指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一般不涉及专属管辖的情况,但如果涉及到不动产等相关问题,可能会受到专属管辖的限制。级别管辖则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诉讼标的额等因素,确定由哪一级别的法院管辖。不同地区对于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曹本明与汪正鹏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的要点主要包括审查合同中的管辖约定、按照法定管辖规则确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注意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等。对于涉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的当事人来说,了解这些要点,收集相关证据,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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