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是怎样的?


案件受理费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简单来说,就是当你到法院去打官司的时候,需要交给法院的一笔钱。这笔费用的存在,一方面是因为司法资源的使用需要成本,另一方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 在我国,不同类型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是不同的。对于财产案件,它的受理费是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的。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而对于非财产案件,缴纳标准相对简单一些。比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总之,案件受理费的缴纳标准是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该了解清楚相应的缴纳标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