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哪些案件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只需经审判人员、当事人及书记员签字即具有效力?

我最近涉及一个法院调解的案子,听说有些案件调解达成协议后不用制作调解书,只要审判人员、当事人和书记员签字就有效。我不太清楚具体是哪些案件,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好判断我这个案子是否适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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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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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实践中,并非所有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都需要制作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以下几类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一类是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夫妻感情、家庭关系等诸多因素。当夫妻双方在法院的调解下重归于好,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时,不制作调解书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避免了将夫妻间一些隐私内容记录在调解书中。例如,一些夫妻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冲动之下起诉离婚,在法院调解过程中,双方冷静思考后,决定和好如初,此时就无需制作调解书。 第二类是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收养关系涉及到被收养人的权益以及收养家庭的稳定。如果在法院调解下,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得以维持,不制作调解书有助于维护家庭的和谐与稳定。比如,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因一些误解产生矛盾,经过法院调解消除了误解,决定继续维持收养关系,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第三类是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这类案件的特点是调解协议达成后,义务方能够立即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方的权益能够迅速得到实现。例如,在一些小额债务纠纷中,债务人在调解过程中当场偿还了欠款,此时就没有必要再制作调解书。因为制作调解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得以实现,既然已经即时履行,就无需再通过调解书来约束双方。 第四类是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是一个兜底条款,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需要制作调解书。一般来说,如果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制作调解书不会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以决定不制作调解书。 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一旦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该调解协议就如同具有了和调解书相同的效力,双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协议的内容,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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