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共有有人不协助办理产权手续的案由是什么?


在法律上,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它能帮助法院准确确定案件类型并适用相应法律。当房屋共有有人不协助办理产权手续时,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案由。 首先是共有物分割纠纷。共有物分割是指共有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使其成为各个共有人单独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如果在办理产权手续过程中,涉及到对共有房屋进行分割,而一方不协助,那么可以以此案由起诉。比如,按份共有人想按各自份额分割房屋产权并办理手续,另一方拒绝配合,此时就符合共有物分割纠纷的情形。 其次是合同纠纷。如果共有人之间就房屋产权办理等事宜签订了相关合同,例如约定了双方在办理产权手续时的权利和义务,而一方不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这就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是合理的。比如,共有人之间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在某个时间共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方却无故不协助,另一方就可以依据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再者是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果一方不协助办理产权手续,影响了其他共有人对房屋物权的完整行使,那么受影响的共有人可以以物权保护纠纷为案由,请求法院保障其合法的物权权益。例如,不协助办理手续导致其他共有人无法正常处分房屋,就侵犯了其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