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有哪些特点,委托诉讼代理权如何取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委托诉讼代理的特点。委托诉讼代理是指根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 委托诉讼代理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代理权的产生基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这意味着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是由委托人授予的,没有委托人的委托,代理人就没有代理权。比如,张三委托李四作为他的诉讼代理人,李四的代理权就来源于张三的委托。 第二,代理的事项和权限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委托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授予代理人不同范围的代理权。可以是一般授权,即代理人只能进行一些程序性的诉讼行为,如提交证据、参加庭审等;也可以是特别授权,即代理人除了可以进行一般诉讼行为外,还可以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例如,王五特别授权赵六在诉讼中可以进行和解,那么赵六就有权代表王五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 第三,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具有诉讼行为能力。因为代理人要在诉讼中实施各种诉讼行为,所以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来完成这些行为。 接下来,我们看看委托诉讼代理权如何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简单来说,要取得委托诉讼代理权,首先委托人和代理人要签订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然后将授权委托书提交给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如果是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委托,还需要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证明手续。只有经过这些程序,委托诉讼代理权才能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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