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有哪些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房地产案件出台了诸多规定和司法解释,以规范房地产领域的司法实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比如,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这就为判断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购房者在合同效力方面的权益。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挥着重要作用。它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解除、装饰装修处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例如,该解释第六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这一规定解决了在一房多租情况下,确定承租人优先顺序的问题,维护了租赁市场的秩序。 在房地产物权纠纷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与房地产案件密切相关。它对不动产登记、物权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解释。比如,对于不动产登记簿与不动产权属证书不一致时的处理,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这有助于解决因不动产登记错误等原因引发的物权纠纷,保障真实权利人的权益。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会根据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和相关会议纪要等,为各级法院审理房地产案件提供参考和指导,统一裁判尺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