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罪并罚的特征及原则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特征及原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数罪并罚的特征。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量刑时要把这些罪的刑罚合并起来处理。它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一个人犯了数罪。这里的数罪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又或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比如张三在一年内,先是盗窃了他人财物,之后又故意伤害了别人,这就构成了数罪。其二,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这个时间界限很关键,如果超过了特定的时间范围,就不能适用数罪并罚。其三,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不是简单地把几个罪的刑罚相加,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规则来确定最终的刑罚。 接下来,我们看看数罪并罚的原则。目前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吸收原则。当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其他较轻的刑罚就被吸收了。比如李四犯了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又犯了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那么最终只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五年就不再执行。二是限制加重原则。在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例如王五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年和八年,总和刑期是二十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就在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三是并科原则。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比如赵六犯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被判处了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那么有期徒刑要执行,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也都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通过以上介绍,相信您对数罪并罚的特征及原则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数罪并罚的具体适用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